導語:浙江工業大學理學院的鄧建波,在“讀”了八年的本科后,終于能畢業了。他的大學經歷,大概比大多數人都來得曲折——從大二起,他就踏上了創業的“孤途”,經歷過兩次創業失敗,后來休學當起了“CEO”。前不久,他獲評2016全國百名大學生“創業英雄”。
浙江工業大學理學院的鄧建波,在“讀”了八年的本科后,終于能畢業了。他的大學經歷,大概比大多數人都來得曲折——從大二起,他就踏上了創業的“孤途”,經歷過兩次創業失敗,后來休學當起了“CEO”。前不久,他獲評2016全國百名大學生“創業英雄”。
近,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访鞔_指出,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并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鄧建波說,學校已經實行彈性學制,幫他轉化了學分。曾經不指望能夠拿到畢業證的他,如今畢業在望了。新修訂的管理規定,讓創業者能“創著業把學位拿了”。不過,專家也指出,每個人有自己的路,要用適合自己的尺子丈量自己。
支持學生創業是高等學校的法定職責
“《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就高校對大學生就業的管理作了具體規定,使得相關各方的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履行在法律上有了明確的程序。”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國華說。
其實,引導、支持和促進大學生創業,原本就是高等學校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五十九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而且,對于大學生創業,國家早已出臺過相關政策,比如《關于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通知》、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十三五”促進就業規劃》等。
張國華認為,將大學生創新創業納入學生管理機制,是高等教育法相關條款的應有之義。“大學生創新創業與一般社會人員創新創業的不同之處在于,一方面它屬于教育活動的組成部分,大學對此負有引導、支持、服務和監督的職責,另一方面,它必須與其他教育活動協調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還將學籍管理權利給了學校。因此,大學生除了課余時間創業以外,還可以根據學校規定,以休學方式來做到創業與學業的“兼顧”。
不過,《規定》只是一個基礎性、方向性規定,還需要由各高校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畢竟,從法律上來講,學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的權利;從現實需要來看,創業形態也一直在推陳出新,還要因時、因地制宜。
創業是個體的覺悟和選擇
大學生的創業,并不全然高大上。初入校園的學生,很多做的是看起來似乎并沒有技術含量的“擺攤”“送外賣”等工作。張國華表示,商業項目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有沒有發展潛力,就看社會有沒有需求。哪怕是跑腿送外賣,發現新的商機和增長點,同樣也是創新。
而且,任何一個項目,都有失敗的風險。“大學生創業,只要守住了法律底線,失敗是允許的。”張國華認為,就算商業上失敗了,從“教育”角度來說,可能仍然是成功的——學生通過創業,提升了其他能力,運用和檢驗了已學到的知識,探索了新的知識。
浙大友創執行總裁劉建斌也認為,創業是一種很好的提升大學生綜合素質的方式。他感慨,當下中國大學培養出來的學生,大多應試能力強,動手能力差;缺乏冒險精神、創新能力、領導力。他表示,從個人角度來講,他并不贊成“鼓動”大學生創業。“創業是個體的覺悟和選擇,不應成為社會風潮和主流。”
對此,鄧建波也有清醒的認知——“光靠政策,不會培養出一個優秀的創業者。但是,利好的政策或許能把那些潛在的優秀創業者挖掘出來。”2010年他剛創業時,這還是一條鮮有人走的路。輔導員把大學生創業等同于傳銷,因此他把自家公司的名字起名為“孤途”。
幾年后,從政府、社會到學校,都開始理解他。“理解了我們不是犯傻不讀書,而是有更大追求,這個理解比政策更重要。”鄧建波說。
(責任編輯:羅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