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列入2017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省政府法制辦就《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離崗創業、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等科研人員關心的問題都有了明確規定。
本報訊 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列入2017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省政府法制辦就《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離崗創業、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等科研人員關心的問題都有了明確規定。
人才引進:多種形式來晉服務
縣級以上政府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政策,為創新型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我省鼓勵國內外科技創新人才以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技術培訓以及任職、兼職等形式來本地區服務。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相關部門應當為行政兼職的科研人員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協同培養人才機制。
高等學校: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經營場所
高等學校可以與企業建立定向、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模式。高等學校整合校內資源,建設大學科技園、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企業孵化服務,可以為大學生提供免費或者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資金支持。高等學校可以利用校外資源建設各類大學生創業實踐實訓基地,作為教育實踐平臺。
同時,高等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學生休學創業。高等學校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或者創業園創業的學生,可以按照規定計算學分。
離崗創業:三年內允許返回原單位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并由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原單位三年內應當按照在崗人員管理其人事檔案、職稱晉升、檔案工資晉升。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創業協議。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失敗或者終止創業的,自離崗之日起三年內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單位工作;離崗創業科研人員辭職的,原單位應當按照在崗人員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可以到企業兼職,兼職時間應當視同專業工作經歷。
成果轉化:可由單位與科研人員約定歸屬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單位與科研人員約定歸屬;沒有約定的,歸屬單位。非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成果歸屬按照委托合同確定。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一年后沒有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的,在不改變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研人員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協議,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
成果獎勵:明確獎勵和報酬比例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知識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完成職務成果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等形式的獎勵,但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獲得股權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羅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