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兩創辦〔2017〕17號
條為深入推進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強創業品牌活動管理,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5〕136號)和《杭州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業品牌活動是指由政府部門主辦、委托第三方機構承辦或者由社會機構主辦,以眾創空間、創業者、投資人為主要參加對象,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國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廣泛影響力的活動,包括創業論壇、創業教育、項目路演、融資對接、創業大賽、創業環境宣傳、創業項目或創業者電視秀等,重點宣傳杭州創業創新環境和政策,吸引國內外優秀創業者、投資機構向杭州集聚。
允許社會機構主辦類創業品牌活動按照“自愿組合、同類歸整、強強聯合”的原則申報品牌活動。企業等社會機構在自愿、自主基礎上聯合舉辦同類型活動,并主動整合、聯合申報,視作一項品牌活動。
第三條創業品牌活動資金在杭州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社會機構主辦類創業品牌活動是指由眾創空間、社會機構(企業)或眾創空間聯合社會機構(企業)主辦的活動。聯合申報的社會機構主辦類創業品牌活動,牽頭申報單位作為責任單位,經費下撥至牽頭申報單位。牽頭申報單位應與聯合申報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對各方權利義務,政府補助經費分配原則等內容形成一致意見,在協議中進行清晰明確表述。協議應在立項前報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委高新處分別備案。
社會機構主辦類創業品牌活動數量不超過7項;政府部門主辦類創業品牌活動數量不超過3項。單項活動補助額不超過該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創業品牌活動主辦或者承辦申報單位是:市有關部門、市級及以上認定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經市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具有舉辦創業創新活動能力的企事業單位;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組織創業活動的能力和經驗。當年有行政處罰或者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不予以立項。
第五條創業品牌活動評審標準:包括品牌活動開展的時間、主題、內容、過程和預期效果等,創業創新主題鮮明,杭州元素豐富,內容形式新穎,有力宣傳杭州創業創新氛圍和政策,引起國內外主要媒體和創業者、投資者的關注與參與。
第六條創業品牌活動補助經費的開支范圍:(1)會議費,包括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等;(2)專家費;(3)宣傳費;(4)其他舉辦活動必須開支的費用。
第七條創業品牌活動的管理流程。
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品牌活動由市級相關部門提出,承辦單位申報,經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報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資助方式為事先資助方式,分兩期補助,首期資助不高于補助額的50%。活動承辦方須與有關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書。在活動結束后,依據第三方機構的審計報告提出資助方案,提交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核定資助金額后,撥付余款。
社會機構主辦的品牌活動由市科委向社會公開征集,經專家評審后,報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其資助方式為事后資助方式,在活動結束后,市科委依據第三方機構的審計報告提出資助方案,提交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資助金額后,撥付資助資金。
第八條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創業品牌活動的監督和績效追蹤。對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社會機構和企業,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已撥付的資金。構成違法的,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創業品牌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杭兩創辦〔2016〕15號)既行廢止。本辦法在“兩創示范”期內有效,由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委組織實施,市兩創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杭州市建設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
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