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業為支撐、以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企業(以下簡稱“雙高企業”)為骨干的優質市場主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利用市級財政科技發展資金設立和發放,無償資助科技型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或購買科技服務的一種憑證。
創新券以獎勵性后補助方式兌現。
第三條創新券由政府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市科委是創新券組織實施部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年度預算、兌現撥付、監督審批,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區縣(含萬盛經開區)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創新券申領工作在線跟蹤和監督服務。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利用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開展創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創新券為電子券,每張券編號唯一,實行自愿申領、自主使用、事后兌現。創新券有效期一年,逾期自動作廢。
第五條創新券包括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雙高企業培育創新券、掛牌成長創新券三類。
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主要用于購買研究開發、委托檢驗檢測(國家規定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除外)、創業孵化等科技服務,券面總額為2萬元。
雙高企業培育創新券主要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和購買科技服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券面總額為20萬元;首次達到牛羚企業、瞪羚企業標準的,券面總額分別為10萬元、20萬元。
掛牌成長創新券主要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和購買科技服務。申請在重慶科技創新板、新三板掛牌的,券面總額分別為10萬元、30萬元。
第六條創新券的申領主體為科技型企業,應當符合《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標準和管理實施細則》(渝科委發〔2017〕36號)有關規定,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
再次申領創新券,須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且于季度在管理系統完成入庫信息更新。
第七條科技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和發展需要申領創新券。所有科技型企業均可申領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未獲得過雙高企業培育創新券補助總額20萬元的科技型企業,可申領雙高企業培育創新券;雙高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為A—C檔的企業可以申領掛牌成長創新券。
同一類型的創新券,每年只能申領一次。
第八條創新券的申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市科委根據年度創新券工作計劃,適時發布申領通知。
(二)在線申領。科技型企業登陸管理系統,在規定時限內在線申領。
第九條創新券可以拆分使用,由科技型企業向接券機構單向流通,但不得買賣、轉讓、贈送等。
第十條接券機構是指在本市轄區范圍內依法成立一年以上,通過接收創新券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研究開發、委托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掛牌上市等科技服務的專業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機構:
(一)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能夠為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服務的高等學校。
(二)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納入國家R&D經費統計調查范圍,能夠為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服務的科研院所。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能夠為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
(四)經市級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能夠為企業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五)具有有效CMA或CNAS資質,能夠為企業提供委托檢驗檢測服務的檢測機構。
(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代理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新三板、重慶科技創新板掛牌代理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接券機構應當在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注冊登記、上傳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按照內容清晰、價格明確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務產品信息;應當建立創新券接券管理制度,接收、兌現創新券后,應當保留原始服務合同備查。
第十二條創新券按下列要求申請兌現:
(一)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創新券由接券機構申請兌現。
(二)雙高企業培育創新券由科技型企業在首次成為雙高企業后,與接券機構分別申請兌現。其中:科技型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直接成為瞪羚企業的,兌現總額為20萬元;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除外)首次成為牛羚企業的,牛羚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成為瞪羚企業的,兌現總額為10萬元。
(三)掛牌成長創新券由科技型企業在首次掛牌后,與接券機構分別申請兌現。首次在重慶科技創新板的,兌現總額為10萬元;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兌現總額為30萬元。
第十三條創新券原則上每季度兌現一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交申請。登錄管理系統,在線填寫《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根據填報要求上傳科技服務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加蓋單位印章的紙質材料送達市科委委托的第三方機構。
(二)核對確認。第三方機構提出核對意見;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擬兌現創新券的單位名單和金額,并在市科委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創新券專項資金計劃,一次性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獲得創新券兌現資金的科技型企業和接券機構應當接受科技、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對于在創新券使用和兌現過程中存在不端與失信行為的,可以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納入科技信用管理。
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渝科委發〔2016〕126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