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河北省專利條例》經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部專業性、實用性、操作性很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的轉化運用、打擊侵權行為、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專利工作的管理與服務等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為保障河北省專利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激發全社會發明創造熱情、促進專利轉化運用,推動專利事業健康發展,《條例》強調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完善激勵機制,促進專利創造與運用。《條例》在明確政府在促進專利創造與運用中的作用、注重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同時,注重激發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創造熱情,規定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和轉化專利后,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第二,嚴格專利保護、為專利事業提供重要保障。專利保護是河北省專利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也是發揮公權力作用的關鍵環節,對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條例》明確假冒、侵權等禁止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構建了包括行政執法、司法栽判、糾紛調解等在內多重保護機制。同時,為適應新型業態的維權需要,《條例》規定電子商務、電視等交易平臺以及展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以及對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
第三,優化專利服務,強化專利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條例》對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專利交易、專利評議機制、維權救助機制、金融服務、質押融資等作了明確和細化;提出建立京建冀專利誠信服務系統,推動京津冀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以及執行失信、專利代理失信等信息納入服務系統。此外,為了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條例》規定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并著重對專利代理的機構和人員建設、開展專利服務和救助以及從業規范作了規定,發揮專利代理在提供便捷的申請和維權服務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四,完善法律責任,為違法行為劃上紅線。《條例》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了為假冒行為提供便利、重復侵權、平臺運營商和展會舉辦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無相關資質資格開展代理業務、騙取獎勵資助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剛性和約束力,保證條例各項規定能夠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