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引導作用 促進創新創業
——從專利費用的演變看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
我國的專利制度自1985年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其中,作為中國專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專利費用的相關法規和減緩政策對科技創新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同時折射出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
專利費用和減緩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第七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百條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本文中所稱的專利費用,主要是指上面所列出的各項費用,俗稱“官費”,不包含PCT申請費用、專利使用費或專利許可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代理費等等。
專利費用的變化分析
筆者以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下稱為實審費,早期也稱為發明審查費)為例,對歷年費用進行梳理。
1.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四號)《專利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985年1月19日)中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費:150元,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400元。
2. 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2]價費字313號“關于發布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執行) 中規定:發明申請費300元,發明實審費800元。
3.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97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執行)中規定:發明申請費450元,發明審查費1200元。
4.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0]2441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費900元,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2500元。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75號)《調整后的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
對以上數據以及對應年代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匯總,如下表所示。
數據表明,即便是按照未減緩情況下的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費和實審費占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整體上呈逐年下降趨勢,從初占一半多降至14%。而且考慮到目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較2012年有了較大增長,該比重應該明顯小于14%。
以上數據說明,目前的專利費用處在比較低的水平上,有利于鼓勵發明創造。
另外,專利法實施細則取消了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進一步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
目前,我國的專利費用減緩政策日趨成熟,可操作性不斷增強。例如,早期的費用減緩政策按照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進行分類(更早期甚至不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現在按照個人申請和單位申請分類(當然還有個人和單位共同申請的情況)更為科學。考慮到常見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糾紛,按照個人申請和單位申請分類的可操作性更強。而且費用減緩的比例也不斷提高:職務發明(單位申請)費用減緩的比例從50%、60%提高至70%,非職務發明(個人申請)則從50%、75%、80%提高至85%,體現了對發明創造的鼓勵力度的不斷提升。
對專利費用政策的建議
專利費用和減緩政策已多年未曾調整,而當今經濟社會的發展可謂是日新月異,相關政策的調整也需與時俱進。例如2006年施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中規定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的條件之一“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2.5萬人民幣的”,已經與目前的人均收入脫節。
筆者認為,對現行專利費用政策進行調整可以著重考慮幾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要有利于鼓勵中小企業創新,其次是有利于促進申請由量向質轉變,后是去除不必要的附加費。
專利費用制度作為中國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引導和促進我國的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我們期待這一制度也將在“萬眾創新、大眾創業”的時代背景下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