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財稅法治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發布日期:2014-09-01發布:邯鄲高科瀏覽:1222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財稅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系統部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并將財稅改革提升至關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被賦予了“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特殊權重。
國家的收入行為即稅收,一個社會對稅收活動的治理依據即稅法。稅法是一個社會“必須且應該”如何籌集公共產品生產資金的權力性規范。以稅法而“治”即稅收法治。經過多年的努力,當下稅收法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并初步建立了“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的稅收法治體系。盡管現有的18種稅法中,僅有三個稅法經過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但至少形式上的法治格局已成。而且,歷史地看,1994年啟動的新稅制改革,也的確實現了當初“收好稅”的預期目的,化解了一直以來困擾中央政府“兩個比重偏低”的揪心問題,發揮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客觀上,也的確應對了來自財稅治理體系內外的挑戰與壓力。
問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財稅治理的大形勢如今發生了根本性轉變。今天雖然還是面臨財稅治理體系內外的壓力與挑戰,但壓力與挑戰的來源與形式卻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直言之,當下中國財稅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用好稅”,為國民提供高性價比、高合意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從而緩解越來越多民眾對目前公共產品性價比不高,合意性比較低的壓力與挑戰。或者說,20年前的新稅制改革重點在于解決如何“收好稅”的問題,目的在于化解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收稅權利與義務分配不當的問題。近年啟動的以《預算法》修改為突破口的財稅體制改革,其目的則重在如何“用好稅”,化解征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不公的問題,從而為更多的國民提供高性價比、高合意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以回應來自國民的日益增長的權利意識,發揮財稅體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為中國社會的現代化文明轉型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