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促進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發展,規范行業管理,提高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水平和項目建設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企、事業單位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以下簡稱系統集成項目經理) ,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以下簡稱系統集成項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對系統集成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信息產業部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及評定條件
第五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分為項目經理、高級項目經理和資深項目經理三個級別。
第六條 項目經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參加信息產業部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項目經理培訓,并取得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
(二)具有IT相關專業學歷且從事信息系統集成相關工作,如非IT相關專業則要加考IT專業知識。學歷、職稱及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專科學歷且從事信息系統集成相關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信息系統集成相關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信息系統集成相關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兩年管理過、或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參與管理過的系統集成項目未發生過責任事故,其中驗收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至少有2項合同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系統集成項目;
2、完成系統集成項目總額500萬以上,其中至少一項合同額在100萬以上、軟件費用不低于30%的系統集成項目。
第七條 高級項目經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參加信息產業部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高級項目經理培訓并取得高級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
(二) 獲得項目經理資質不少于3年(成績特別突出者可破格);
(三)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近3年管理過的系統集成項目未發生過責任事故,其中驗收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至少有1項合同額在1200萬元人民幣以上、軟件費用不低于30%的系統集成項目;
2、系統集成項目總額3000萬以上,其中至少2項合同額在500萬以上、軟件費用不低于30%的系統集成項目。
第八條 資深項目經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參加信息產業部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資深項目經理培訓并取得資深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
(二) 獲得高級項目經理資質不少于5年;
(三) 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或具有高級以上(含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 具有在一、二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過高級技術管理職務的經歷;
(五) 近5年管理過的系統集成項目未發生過責任事故,并且具有組織管理大規模復雜系統集成項目的經驗,其中驗收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至少有2項合同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軟件費用不低于30%的系統集成項目;
2、至少有4項合同額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軟件費用不低于30%的系統集成項目。
第三章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職責及執業范圍
第九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在項目實施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所在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二) 對系統集成項目實施進行有效控制,確保項目質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三)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成本;
(四) 執行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規定的應由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第十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項目合同規定,在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下列管理權力:
(一) 組織項目實施隊伍;
(二) 組織制訂系統集成項目的實施方案,協調管理系統集成項目實施相關的人力、設備等資源;
(三) 協調系統集成項目內外部關系,受委托簽署有關合同、協議或其它文件;
(四) 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高級項目經理和資深項目經理按其資質條件可分別承擔下列相應的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一) 項目經理可承擔合同額800萬元以下(含800萬元)的系統集成項目,或在高級項目經理的指導下可承擔合同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的系統集成項目。
(二) 高級項目經理可承擔合同額5000萬以下(含5000萬)的系統集成項目。
(三) 資深項目經理可承擔各種規模的系統集成項目。
第四章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申請及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應通過所在單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二)經由信息產業部指定培訓機構的統一培訓,并取得相應級別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明;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資質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明;
(二) 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復印件) ;
(三) 申請人從事系統集成項目管理的工作簡歷和主要業績。
第十四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審批
(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經理的資質審查和審批,審批結果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頒發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二) 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對高級項目經理和資深項目經理資質的審查,審查結果報信息產業部審批。對審批通過者頒發相應級別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五章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持有者,自領取合格證起兩年內未獲得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培訓合格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每兩年對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進行一次年審。年審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項目經理資質的年審工作。信息產業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全國高級項目經理和資深項目經理資質的年審工作。
第十八條 一次年審結論為"不合格"或"不在崗"者,降低其資質等級一級。連續兩次年審結論為"不合格"者,取消其資質。連續兩次年審結論為"不在崗"者,需重新申請資質,具體申請方法按本辦法的第四章辦理。
逾期不參加年審者,視為自動放棄資質。
第十九條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達到更高資質等級條件的,可提出升級申請。具體升級辦法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應當聘任具有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的人員管理系統集成項目,并給予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相應的待遇。具體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個人和相關單位,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質證書,并在四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的個人和相關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扣留資質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取消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被取消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兩年后才能重新申請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