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所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務。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和品牌建設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為創業者和創辦三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為產業集聚區內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三)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增長1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五)獲得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七)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三)和(七)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相關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銀企對接活動4次以上;年組織融資知識講座4次以上;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建立融資超市。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七)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名單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示范平臺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和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測評后,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 對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底將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省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一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