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進步獎科技著作評審工作暫行規定
(1997年3月21日)
條 為加速科學技術的傳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人才,提高科技水平和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獎勵在優秀科技著作的編著出版中,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將優秀科技著作(科技專著、科技教材、科普圖書)納入國家科技進步獎的評獎范圍。
第三條 本規定獎勵的范圍是:自然科學領域內個人或集體編著的公開出版、發行的優秀科技著作。
科技著作包括:
1.科技專著類;
2.科技教材類;
3.科普圖書類。
第四條 凡推薦國家獎勵的科技著作應是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的科技著作。
第五條 凡推薦國家獎勵的科技著作應公開出版發行兩年以上(含兩年)。科技教材須經過兩屆以上(含兩屆)的學生使用。
第六條 科技著作在內容上必須有創新,有特色,文字準確,語言流暢,插圖正確,圖文配合恰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范化要求。
第七條 科技著作在出版過程和圖書成品質量方面(選題內容、編校、裝幀設施、印刷、出版格式等)均應達到國家《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良好品要求。
第八條 科技專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圖書應分別具備以下評獎條件。
(一)科技專著類(包括學術專著、基礎論著、技術著作和工具書)
1.學術專著是指作者總結自己在某一學科領域內科學研究的成果,撰寫成的理論著作。
學術專著應對學科的發展,或對國家建設有重大貢獻和推動作用,并得到國內外公認。
2.基礎論著是指作者匯集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的新成就,經過分析整理,撰寫成的系統性的基礎理論著作。
基礎論著應有創見,有新體系、新觀點或新方法,受到國內外公認和高度評價。
3.技術理論著作是指作者總結生產實踐中的技術經驗,撰寫的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理論性,以及實用價值較高的技術理論著作。
技術理論著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闡述的新技術或新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
(2)結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大量深入調查,收集豐富資料數據,總結為理論,對國家決策有重要意義。
4.工具書是指可供尋檢、查閱的科技工具書,包括百科全書和手冊。
工具書應覆蓋內容齊全完備;資料詳實,釋義、數據準確;采用新內容、新術語、新規范;詞條精選,圖表簡明,文字精煉;便于檢索查閱,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某一行業或領域內,具有權威性;
(2)在科技資料積累上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使用價值。
(二)科技教材類(指大專院校使用的科技類教材)是指通過收集、整理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成就和資料或根據本人、單位科學研究成果,按照教學規律,加以總結使之系統化,形成的教學材料。
科技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總結和反映編著者長期積累的豐富經驗,教學適用性強,為多所學校選用,教學效果顯著,在人才的培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2.在內容和體系上有新的突破,經過教學實踐證明有明顯效果。
(三)科普圖書類是指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的科學普及讀物。
科普圖書應具備下列條件:
1.科學性強,內容真實、成熟、準確、闡述清晰,具有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并具有相對的先進性。
2.思想性強,符合我國的宣傳出版方針,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
3.可讀性強,說理通俗易懂,文筆生動流暢。
4.普及面廣,有相當大的發行量,受到社會廣大讀者的歡迎和好評。
第九條 科技著作獎勵等級標準如下:
一等獎應達到國際上同類著作的先進水平,編輯出版質量應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優質品。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別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二等獎應接近國際上同類著作的先進水平,編輯出版質量應接近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優質品。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等獎應是國內同類著作的領先水平,編輯出版質量應達到國家規定圖書質量標準的良好品,對推動科技進步、培養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明顯,并取得比較重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十條 科技著作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應是直接對優秀科技著作的形成和出版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作為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人(推薦和授獎時均應注明作者或編輯)和主要完成單位:
1.科技著作的作者:指個人或編著集體;
2.科技著作的編輯:指策劃編輯和責任編輯。
編輯應策劃選題內容,或對該著作的整體結構提出重大的合理的改進意見,或在創作思路上給作者以重大的啟發,并在科技著作中署名。
3.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單位:指科技著作作者所在單位、參加編著的單位及相應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第十一條 推薦科技著作應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1.專家評價意見(由推薦部門提供,包括對著作內容、質量等方面的評價,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名)。
2.公開引用或應用證明(指國內外重要書籍、報刊中引用、評價該著作的材料復印件及教學單位的應用證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3篇(件))。
3.發行量、再版次數及譯成其它語種的證明:指提供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樣書。
4.圖書成品質量證明:由新聞出版機構的圖書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下列圖書暫不列入科技著作的評獎范圍:
(1)國內外學術會議論文集、學位論文集、各類匯編。
(2)社會科學范疇的圖書。
(3)年鑒。
(4)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技著作。
(5)屬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
(6)譯著。
(7)科技期刊。
(8)音像、電子出版物。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