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擴大政策受惠面,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印發年度工作通知,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審定實施方案,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創建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及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穩定和擴大就業,開展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挖掘和保護特色傳統工藝和產品,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高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持,每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多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有關項目申報工作要求,向本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四)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五)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說明;
(四)項目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將項目信息及時錄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
第四章 組織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小型微型企業數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區年度實施方案,包括支持重點、支持計劃、資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業和改善服務環境的資金規模不得少于申請額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各地區實施方案、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區域特點、以前年度工作情況等因素,研究提出專項資金項目年度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規模、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
第十八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申請工作,并納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項目組織申報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饋專線電話和電子郵箱,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聘請具有相關專家資源的資產評估、中小企業服務等專業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評審意見書。項目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下達各地區專項資金額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書,提出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具體包括計劃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企業規模等,經省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后,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專項資金工作情況、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和資金支持計劃,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備案后,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1個月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現備案資料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調整,必要時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列入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扣減因素。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地區專項資金組織申報、項目評審、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兩個月內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或未達到預定建設目標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到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預計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分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評價,適時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專項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及時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同時廢止。